第129章 一个人换一个律所(2 / 4)

投票推荐 加入书签 留言反馈

  金胜拿著手里新的上诉书,开始读了起来。
  “尊敬的法官阁下,合议庭的各位法官。”
  “在一审的判决中,对於『故意伤害罪』的认定,存在明显的误判。”
  “第一,在本案中,两人原先互不相识,只是因一点口角发生过爭吵行为。”
  “甚至在被群眾劝解后,我方当事人也並未放在心上。”
  “案发当时,是邱光伟主动拦住去路,且率先持刀对朱大昌进行的挥砍。”
  “第二:我方当事人朱大昌並没有故意去寻找凶器,而是在躲避对方的匕首挥砍的情况之下,无意之中看到了放在地上的废弃水管,拿起进行自卫。”
  “並且挥舞的最初目的,只是为了打掉被害人邱光伟手中的匕首。”
  “防止自身进一步受到伤害。”
  “可是由於没把握好角度,这才造成了对方死亡。”
  “故此,並不构成『故意伤害罪』中的主观要件。”
  “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健康的损害,並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,即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。”
  “第三,在邱光伟倒地后,我方当事人並没有逃逸,甚至还主动上前进行救治。”
  “在对警方的供述中,同样强调了此事,並且有当时的监控视频为证。”
  “基於以上理由,请求法院查清事实后,撤销一审判决,並依法改判。”
  金胜这一招,严格说起来,算是钻了法律空子。
  利用章权的上诉状达到了上诉的目的,然后开庭就变更诉讼请求。
  甚至新的上诉状里面,在最后的请求部分,也在偷小鸡。
  按照《刑事诉讼法》中的有关规定,在刑事案件二审上诉状中,必须写清楚上诉请求?。
  金胜写是写了,乍一看绝对符合要求。
  但是仔细一推敲,辩护的意图就很模糊了。
  因为没有明確,请求了哪一方面,到底是『无罪』、还是『罪轻』。
  在金胜的心里,只要能打掉『故意伤害罪』,並提出了能减轻处罚的有利点就行了。
  那么新的认定,就指定不会是更加严重的罪名了。
  最多也只是一个『过失致人死亡』,还能適用罪轻原则,三年以內就很合適。
  甚至就连『正当防卫』也不是没机会。
  搏一搏、单车变摩托。
  其实说穿了,如果邱光伟当时没有退那一步,继续上前攻击的话,章权在一审的时候肯定已经打贏了,早没金胜什么事了。
  “咚...”
  “现在进行举证质证环节。” ↑返回顶部↑

章节目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