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547章 一战定哈密!(5 / 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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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格是皇帝敕令的汇编,皇帝可以通过敕令对法律进行调整,但是要形成新的法律,则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。
  式就相当於部门规章,也就是各有司衙门的规则。
  律令为根本法典,格式为补充法规。
  所以唐代的司法实践,最重视律令格式正文,而律令体系在理论上,至少在唐代前期,是高於皇帝制敕。
  在唐太宗时期,太宗尤其强调,“律令格式,为政之本”,將律令体系视为治国根基。
  他更是亲自建立政治默契,“其制敕不言永为例程者,不得攀引为例”,也就是君主虽有权立法,但不得隨意破例。
  但是大明就不是了。
  大明是典型的律例制。
  也就是“律例並行,例破律常”。
  《大明律》为根本法典,修订需要非常复杂的程序。
  因《大明律》难以应对新问题,朝廷大量增补“例”,甚至將六部“成案”提升为“现行则例”。
  而且例可突破律文。
  最典型的例子,朱元璋亲自製定的《明大誥》作为特別法,量刑严於《大明律》,后世也多有此类的特別法,且“例愈繁而弊愈无穷”。
  李一元虽然修订过《大明律》,但是他本人却对律例制颇有微词,认为这是如今民间健讼滥讼的源泉。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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