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819章 什么威胁,这是善意的提醒(2 / 6)

投票推荐 加入书签 留言反馈

  蒋梦瑶说的这些都没错。
  也都是『实务』中常常能遇到的。
  品牌方的傲慢,源於他们手里掌握的资本。
  企业越大,这种程度越高。
  但在金胜眼里却,这些反而能成为『谈判』的助力。
  因为光脚的、不怕穿鞋的。
  隨著笑著摆了摆手道:“你不必太过担心这一点.......”
  “本案涉及到了3个品牌方,一个是全国知名的轻奢,一个属於国外奢侈品集团旗下的子品牌。”
  “最后剩余的一个,乃是国內一家上市公司的主打品牌。”
  “同时,也是本次案件的发起人。”
  “虽然说.....像这类涉及多个品牌的售假刑事案件,每一个都是独立的受害主体。”
  “对应的侵权损害、量刑评估,同样是相互独立的。”
  “根据《最高法关於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》,如果只拿到其中一份,仅能对应该品牌的涉案情节,起到从轻量刑的作用,无法覆盖另外两个品牌的侵权事实。”
  “但是......你看看卷宗。”
  “金额方面只有一个总数,並没有进行细分,標註了每个品牌各有多少金额。”
  “证据一栏上,在朱盛宏工厂里查扣的那些东西。”
  “国外的这个品牌,除了一些还未用完的吊牌之外,只有两件样衣。”
  “据朱盛宏自己说.....这个品牌比较抢手,基本上都是做一批、发一批,没有库存。”
  “至於轻奢的,国內的这两个,更不用多说,厂里原本就和他们签了合同,在帮忙生產、加工產品。”
  “有库存....不足为奇。”
  “治安部门之所以將3个品牌都列入『侵权主体』,是源於『同案人』,那些名品店老板的指控,以及从他们店里搜出来的產品。”
  “而眼下,真正意义上提出了『刑事诉讼,附带民事赔偿』的品牌,只有咱们国內这两家。”
  “也就是说.....只要拿到这两家的谅解书,便能覆盖案子了。”
  金胜这一通分析,让视频对面的蒋梦瑶,听的直点头。
  达到立案標准的销假案件,属於典型的刑民交叉类型。
  一般在案件移交至检察署后,『受害方』便会紧跟著提起民事诉讼。
  这是为了保障『先刑后民』原则,让刑事部分的事实认定先一步完成,避免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出现衝突。
  等到正式提起公诉的时候,检察署会將附带的民事起诉状,连同公诉材料一併移送法院。
  这样一来,既避免了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诉累,也能减少司法资源的重复消耗。
  而同步推进附带民事诉讼,能在刑事程序中锁定被告人的財產。 ↑返回顶部↑

章节目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