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737章 轮到上场了(3 / 7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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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钱多烧的啊!
  乾脆申请一下法援、来个坦白从宽、认罪认罚、祈祷能保住一命。
  但金胜告诉你,这个理解是有误的。
  律师的核心价值,就是帮助普通人去判断.....什么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事实清楚、证据確凿?
  很多时候,当事人自己或者家属,都会觉得確实有做过,蜀黍指控的没毛病。
  可当律师一介入,往往会发现很多问题。
  比如:关於『罪名』的界定、法律適用是否存在爭议、博弈空间大小......
  举个最简单的例子。
  我在厂里偷了一些电缆,当天便拿去卖了1万多块钱,最后被蜀黍查到、抓走,说你偷窃了价值2万多的东西,要坐牢。
  站在本身角度,自己做过,又被查到了,证据確凿,事实清楚,那肯定得认啊!
  心里想的....就是赔点钱,看看能不能寻求厂里谅解,希望能少判一点。
  这个没毛病吧!
  但对於专业律师来说.....你就算真的偷了东西,那也很有可能是无罪哦!
  是不是很反常识、反认知。
  不用奇怪,这里就涉及到了『罪名』界定,以及法律適用是否恰当的知识。
  要想明確犯了什么罪,得先搞清楚一点......
  我到底是利用了工作上的,还是职务上的便利.....才把东西给拿到手的。
  这里面可是很微妙的。
  如果我是个仓库保管员,在职务上有这个权利,那么把东西拿回去,就涉及到了『职务侵占』。
  根据法律规定,构成这个罪名最低金额是『3万块』,那么不管我卖了1万多,还是电缆本身价值2万多,都不构成犯罪。
  假如我只是个『保安』,在巡查期间看到厂里摆放著电缆,然后贪心作祟,把这个东西偷偷拿走......
  这时候,就可以定性为『盗窃』。
  公司一般有財產损失,首先都是以盗窃的名义来进行控告的。
  因为立案標准更低。
  这两个罪名在量刑上的差距同样很大。
  盗窃罪,50万就得判处10年以上。
  职务侵占,100万才3年起步。
  而在有的时候,两者还有交叉。
  老板既要我管这个,又要我管那个,那么到底是盗窃,还是职务侵占呢?
  这里就有了辩论点和爭议。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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