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718章 开始反攻(2 / 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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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“1,请求確认被反诉人张秋月已放弃接受遗赠,其对被继承人唐明方的遗產,不再享有任何继承权。”
  “2,?请求確认涉案不动產中,不属於唐先生个人財產的部分,不发生遗赠效力?。”
  “3,请求依法驳回反诉被告张秋月的全部诉讼请求。”
  “4,请求確认反诉原告手中持有的『公证遗嘱』为有效遗嘱,具备继承效力。”
  “5,请求依法追究其恶意诉讼的法律责任,並赔偿反诉原告方因恶意诉讼遭受的所有经济损失,以及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,共计人民幣1000万元整。”
  “6,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。”
  “事实与理由如下.....”
  “一,反诉被告人张秋月已超过法定遗赠接受期限,依法丧失受遗赠权。”
  “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124条第二款规定........”
  “唐明方先生自2024年8月3日去世之后,法定遗產管理人王安娜女士在60內,曾经两次主动向张秋月提及关於遗產事宜,但都被其以『等等、再说、在忙』等模糊用词进行了拒绝。”
  “这种未决、迴避、拖延的表態?,缺乏了明確接受的意图,?无法构成有效表示??。”
  “因此,张秋月对遗產不再享有任何继承权,其在本诉中主张分割遗產的请求,无任何法律依据。”
  “二,被继承人唐明方与反诉原告人王安娜系合法夫妻关係,婚姻存续至今。”
  “其於2022年10月2日所做的公证遗嘱中,明確区分了其个人財產与夫妻共同財產。”
  “该遗嘱系唐明方在意识清醒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订立。”
  “后经公证处工作人员依法公证,程序合法、內容真实,完全体现了唐明方的真实意愿,依法应认定为有效遗嘱,具备继承效力。”
  “三,反诉被告人张秋月恶意曲解遗嘱內容,提起虚假诉讼,严重侵害了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。”
  “她在明知唐明方先生在遗嘱中,仅將个人名下两处不动產赠给她,且已经超过法定接受期限的情况下,仍故意曲解遗嘱中『个人名下全部財產』的表述,向贵院提起诉讼。”
  “主张分割唐明方与反诉原告的夫妻共同財產,包括房產、商铺、银行存款.......”
  “此行为,属於典型的恶意诉讼。”
  “主要因素如下:”
  “其一,她明知自己已丧失受遗赠权,仍虚构权利基础提起诉讼。”
  “其二,她故意扩大遗赠范围,试图侵占不属於自己的夫妻共同財產。”
  “其三,她的诉讼行为导致反诉原告陷入无端的诉讼程序,不仅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,还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。”
  “四,反诉原告因恶意诉讼遭受的经济损失,依法应由张秋月进行赔偿。”
  “直接经济损失:反诉原告为应对本诉,委託律师团队进行调查取证、撰写法律文书、参加庭审等工作所支付的所有费用。”
  “精神损害抚慰金:张秋月的恶意诉讼行为,给反诉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。”
  “导致其长期失眠、焦虑,正常生活与工作受到严重影响。”
  “以上各项损失,共计人民幣1000万元整,均系张秋月恶意诉讼行为直接导致。”
  “依法,应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”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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