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716章 提前埋下恶意诉讼的引子(3 / 6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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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金胜把目光转向审判席道:“法官阁下,我方想要传召一位证人出庭。”
  不等王阳这个法官有所回应,苏亦诚举手喊道:“对於被告方临时申请证人出庭,我方表示异议。”
  “根据《最高院关於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54条: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,应当在?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?提出。”
  “被告方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证人出庭申请,属於证据突袭,严重侵犯我方权利,请求法庭不予准许。”
  金胜早就料到对方会有这么一出了。
  同样也没有让王阳『动嘴』,立即便接过了话题。
  “法官阁下,本案的爭议性质,已经从原来的遗嘱,转变为了遗赠形態。”
  “关於遗赠,同样也有两个问题。”
  “第一,原告人是否在法律规定的60日期限內,作出过『明確表示接受』的行为动作。”
  “对於这一点,我方刚才『帮忙』提交了一份两位当事人的聊天记录。”
  “从上面可以看到,原告方一直都在用『模糊不清』的言词来回应『是否接受遗赠』。”
  “这些显然是不符合法律定义的。”
  “第二,是对於遗赠內容是否真实、合法、有效的探討证明。”
  “咱们可以把『它』看做是遗嘱的延伸。”
  “但在本案中,该事实显然无法直接通过书面材料、或者其他间接证据来完全还原。”
  “唯有与之相关的证人出庭接受质询,才能真正確保法庭能够准確去认定案件真相。”
  “《民事诉讼法》第63条明確规定,?证人证言是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一?,属於民事诉讼中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合法证据类型。”
  “而准许证人出庭作证,既是保障当事人质证权利的需要,也是法院正確认定案件事实的需要。”
  “若不准许,將导致案件关键事实无法查清,反而增加当事人诉累,违背诉讼效率原则。”
  “故此,我方恳请法庭从查明事实、公正裁判的角度出发,准许证人出庭作证。”
  金胜这叫『以势压人』。
  一个是点明案件性质发生了转变,人家刚才都提出『休庭』了。
  目的还不是为了拖延时间,去寻找有利证据。
  反正又不是马上出判决,我临时申请个证人出庭,那算得上什么『证据突袭』。
  另一个是在告诉法官.....这个证人和案件的关联性比较强,能更好的帮助查清事实,减少爭论。
  对你同样是有好处滴!
  最重要的是,我甚至都帮你找好了法律依据,只需点头同意即可。
  (一脸傲娇、两手叉腰、45度角仰望天空....快谢谢我!!)
  说实话,身为民事案件的法官,这场戏確实让王阳看的比较爽,也是审理这么多案件以来,最为轻鬆的几次之一了。
  虽然两边都是顶级律所,可金胜给她的印象尤为深。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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