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701章 用的时候喊小甜甜(3 / 6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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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此时电梯正好到达楼层。
  刘少波一边跟著金胜出来,一边开口道:“好的....我知道了。”
  “对了金律,你觉得这帮人后面会被怎么处理啊!”
  看似在请教,实则语气中多少带著点『幸灾乐祸』。
  金胜好笑的瞥了他一眼。
  这孩子报復心有点重啊!
  哪像自己心胸这么宽广、性格大气、又不记仇。
  不过既然都开口问了,那配合一下也未尝不可。
  “童小路,我认为是敲诈勒索罪。”
  “虽然他的行为更偏向於『骗』,而非『胁迫』,但在司法实践中.....这种故意设局,利用自身原有损伤进行『碰瓷』索財,?多数情况下,会被认定为敲诈勒索。”
  “原因....是这种行为,往往伴隨著隱性的威胁和要挟。”
  “量刑上,会是3年以上,10年以下。”
  “另外,他还属於累犯,有加重情节。”
  “郭镇海,属於滥用职权。”
  “主观方面?:存在?徇私、徇情的故意?,即因受同事请託而违背法定职责。”
  “客观方面?:实施了?包庇、隱瞒、不立案、压案、枉法裁判?等行为。”
  “再一个,还违反了《人民蜀黍法》第22条。”
  “隱瞒案情、不依法取证、选择性执法?。”
  “我猜测.....哪怕最后不被追究刑事责任,也会被开除公职。”
  “许新,那涉及的罪名可就多了。”
  “第一个,违法立案,属於滥用职权范畴。”
  “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规定,只有在『认为有犯罪事实,需要追究刑事责任』时,才能立案。”
  “若明显缺乏证据、或数额未达標准,仍强行立案,即构成程序违法。”
  “而许新,在明知於澈的案子,並不符合立案条件,却因为其身份特殊,选择故意违法立案,属於超越职权、违法处理事务,构成滥用职权罪。”
  “之后的『远洋捕捞』行为,同属此罪。”
  “第二个,指使童小路去碰瓷,並敲诈勒索3.5万元。”
  “即使他没有获得实际金钱利益,仍构成『教唆』犯罪。”
  “《刑法》第29条规定?,教唆他人犯罪的,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,进行处罚。”
  “而许新....作为组织、指挥者,起到主要作用,应被认定为主犯,承担该罪名的全部刑事责任?。”
  听著金胜的梳理、剖析,刘少波原本有些『笑嘻嘻』的表情,早已转变成了认真。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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