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672章 算计的性格,永远改变不了(2 / 6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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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齐艷丽直接愣住了。
  她是民庭法官,除了那些重大、典型的刑事罪名之外,对其它东西还真没太深的研究。
  金胜见状也迅速反应过来。
  自己当前面对的....並不是专业刑事法官。
  立马开口解释道:“高利转贷罪。”
  “它是指.....以转贷牟利为目的,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后,高利转贷他人,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。”
  “个人部分,只要获利超过10万,便可进行立案追诉。”
  “核心构成要件,分为主体、主观、客体、客观。”
  “主体必须是取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个人或者单位,其他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。”
  “在本案中,彭女士先是主动和周先生提出入股。”
  “这表明,她当时便有了明確的想法。”
  “之后,更是通过套话,以及时间上的拖延,迫使周先生在无奈之下,答应条件,签下协议。”
  “而她本人自有资金只有几十万,根本不够设定的240万出借金额。”
  “这一点,符合主体、主观,两方面的构成要件。”
  “即.....在向银行套取资金之前,便具有转贷牟利的故意。”
  “客观行为上,她利用房產,向银行套取了200万的贷款。”
  “明显违反了合同上,对於资金用途的约定。”
  说到这里,庞茜云不等金胜往下说,立即便插话反驳道:“金律师,这一点不对......”
  “法律意义上的套取,指的是贷款人本不具备贷款资格,却提供虚假资料,编造虚假理由,从而骗取金融机构的信任,获取贷款。”
  “而彭女士用自身名下房產作为抵押,不存在『套取』这一说法。”
  金胜对著她笑了笑。
  临场反应能力还行,知道顶嘴。
  不过在自己眼里,这种反抗程度,比挠痒痒还轻微。
  这就好比进去了,你才小声让我......可能吗?
  金胜开口反驳道:“根据『九民纪要』第52条之规定,关於高利转贷行为效力认定条款。”
  “核心原则?:民间借贷中,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。”
  “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,並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行为,因增加融资成本、扰乱信贷秩序,將被认定为无效。”
  “?信贷资金的界定?:包括信用贷款、担保贷款、票据贴现....等方式,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资金。”
  “並非简单局限於『纯』信用贷款,而是涵盖所有以金融机构信用为基础,从而发放的贷款形式。”
  “若出借人在签订合同时,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,一般都可推定为『套取』金融机构贷款。”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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