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646章 贵有贵的道理(3 / 6)
夫妻离婚后,阻止另一方来探望孩子,这种事在实务中经常会听到、看到。
很常见!
但可惜,那是不现实的,法律也不会支持。
金胜开口回道:“牛女士、王小姐,两位可能不清楚。”
“探视权,是基於父母、子女关係的法定权利?,是保障双方的情感联繫,不因婚姻关係解除而丧失。”
“支付抚养费这一点,它是一项独立的法定义务,旨在满足子女的生活和教育需求。?”
“这两项法律关係,不能混为一谈。”
“哪怕对方未支付抚养费,也不能作为拒绝他来探望的合法理由。”
“要是你这边设置障碍,进行阻拦的话,很有可能会构成『侵权』行为。”
“这在《民法典》中,是有明確规定的。”
“通俗点来说.....两者不搭噶!”
“李伟达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,在法律上就享有探视权,任何人都不能无端阻止他们见面。”
“否则就违法了。”
“他完全可以告你的。”
牛淑芬有些疑惑的反驳道:“金律师,这不对吧!”
“我看好多短剧上,不是有那个什么『断亲书』吗?”
“还是律师出具的,有法律效力。”
金胜听的嘴角直抽抽。
我丟雷老......
重生后断亲,家人都后悔了!!
这股风已经吹到现实了吗?
站在旁边一直听著的蒋梦瑶,连忙捂住自己的嘴,差点没笑出声。
“牛女士,这种短剧.....您看个乐呵就得了,里面大部分都是胡扯的。”
“甚至毫无逻辑、常识可言。”
“哪怕只上过高中,或者写剧本的时候上网查一下资料,也绝不会犯这种低级错误。”
“父母跟子女之间的血缘、血亲关係,是无法通过协议、声明或司法程序,人为进行解除的。”
“同时,法律规定上的抚养、探视、赡养....等义务具有强制性,也不能通过此类文书免除。?”
“除非....当探视行为?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?时,可以向法院申请,中止探望。”
“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086条第3款之规定,具体情形包括....”
“探视方患有?严重传染性疾病?,可能危及子女健康。” ↑返回顶部↑
很常见!
但可惜,那是不现实的,法律也不会支持。
金胜开口回道:“牛女士、王小姐,两位可能不清楚。”
“探视权,是基於父母、子女关係的法定权利?,是保障双方的情感联繫,不因婚姻关係解除而丧失。”
“支付抚养费这一点,它是一项独立的法定义务,旨在满足子女的生活和教育需求。?”
“这两项法律关係,不能混为一谈。”
“哪怕对方未支付抚养费,也不能作为拒绝他来探望的合法理由。”
“要是你这边设置障碍,进行阻拦的话,很有可能会构成『侵权』行为。”
“这在《民法典》中,是有明確规定的。”
“通俗点来说.....两者不搭噶!”
“李伟达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,在法律上就享有探视权,任何人都不能无端阻止他们见面。”
“否则就违法了。”
“他完全可以告你的。”
牛淑芬有些疑惑的反驳道:“金律师,这不对吧!”
“我看好多短剧上,不是有那个什么『断亲书』吗?”
“还是律师出具的,有法律效力。”
金胜听的嘴角直抽抽。
我丟雷老......
重生后断亲,家人都后悔了!!
这股风已经吹到现实了吗?
站在旁边一直听著的蒋梦瑶,连忙捂住自己的嘴,差点没笑出声。
“牛女士,这种短剧.....您看个乐呵就得了,里面大部分都是胡扯的。”
“甚至毫无逻辑、常识可言。”
“哪怕只上过高中,或者写剧本的时候上网查一下资料,也绝不会犯这种低级错误。”
“父母跟子女之间的血缘、血亲关係,是无法通过协议、声明或司法程序,人为进行解除的。”
“同时,法律规定上的抚养、探视、赡养....等义务具有强制性,也不能通过此类文书免除。?”
“除非....当探视行为?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?时,可以向法院申请,中止探望。”
“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086条第3款之规定,具体情形包括....”
“探视方患有?严重传染性疾病?,可能危及子女健康。” ↑返回顶部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