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633章 薛正泰(3 / 6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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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每个圈子都会有一种人。
  见不得別人好......
  特別是针对有点『小名气』的新秀。
  一有什么动静,他们就会出来挑刺,把东西进行过分解读,最好能弄成对立,炒热话题,引导舆论,为自己牟取名利。
  卢忠这么做,是在保护自己的学生。
  大家都是老师,薛正泰很理解这个行为。
  “你这么一说,我倒是有点好奇了。”
  “讲讲,让我也来评鑑一下。”
  金胜当然不会拒绝这个要求了。
  “我在延伸说明这里,著重强调了关於『防卫』、『责任』、『赔偿』,这几点。”
  “並引用了一个『典型』案例来进行说明。”
  “小偷去一户人家干坏事,结果主人家突然回来发现了对方,大声呼喊的同时,还迅速拿过不远处的水果刀,直接挡在了大门口。”
  “碍於此,小偷慌乱之下,打算从窗口逃生,不料失足『坠楼』身亡。”
  “事后,家属將户主告上了法庭,索赔137万。”
  “法院最终判赔27万,差不多5分之一的诉讼请求。”
  “给出的核心依据只有一点。”
  “持刀阻挡对方逃脱,並造成严重后果,超出必要防卫限度。”
  “虽不涉及刑事处罚,但民事上具有一定过错。”
  “房主不服,选择上诉,二审维持原判。”
  “老师,您觉得这个判罚.....合理吗?”
  薛正泰作为教刑法的老师,又岂会不明白这里面的因果关係。
  小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,实施偷窃的行为,已经触犯了《刑法》第264条。
  当房主发现后呼喊,对方停手並打算逃离,则属於『不法侵害』行为已经停止。
  而大门作为唯一的逃生通道,你持刀堵住,就相当於把对方逼入了绝境。
  虽未直接进行攻击,但存在故意阻挡,给对方製造心理压力,对死亡结果存在一定过错。
  除非小偷手里也握有攻击性武器,並向你进行了口头、动作上的挑衅。
  否则在司法实践中.....屋主必然存在相应的责任。
  这既是对双方行为在法律上的解读,也考虑到了一些『人道主义』方面的东西。
  毕竟『人没了』不是。
  其实最正確的做法,是优先保护自身安全。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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