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565章 付费諮询(5 / 6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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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“我当即就问王律师原因,可他也说不出什么名堂来。”
  听完对方的故事,金胜心里不由感慨了一下。
  老话说的果然没错。
  (千万不要和最好的朋友合伙做生意。)
  隨即笑著摇了摇头,出言道:“你的路走偏了。”
  “你去报警,是不是提到.....小胖就是专门管財务的,所有银行卡、以及资金支出,全都由他负责。”
  “现在,他未经你同意,擅自挪用了资金。”
  小哥连连应道:“对对对.....金律师你说的分毫不差。”
  “这还是在报案之前,王律师教我这么说的。”
  金胜隨口道:“这个王律师,我估计他平时处理的案子,应该只是针对民事领域。”
  “对涉及刑事的东西,算是一知半解吧!”
  小哥立即追问道:“那金律师,你能不能告诉我为什么啊?”
  收了钱,金胜肯定会负责。
  这是原则问题。
  “首先,你去治安局告人家,总得弄清楚想告的罪名,在法律上是怎么解释的吧!”
  “《刑法》第271条,职务侵占罪。”
  “是指,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將本单位財物非法占为己有。”
  “数额较大的(3万)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並处罚金。”
  “数额巨大的(100万)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並处罚金。”
  “数额特別巨大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並处罚金。”
  “但请注意,职务侵占它是一个特殊主体,必须要有职务。”
  “可是,你跟小胖两人,实际上是个人合伙,股权对半。”
  “属於自然人股东,並不是公司的员工。”
  “没有职务,何来侵占一说。”
  “虽说小胖未经你同意,私下把钱拿走,確实属於侵占行为,但却不符合『职务侵占』这个罪名的主体构成要件。”
  “这就是你去报案,为什么蜀黍不受理的原因。”
  金胜话音一落,公屏上好多凑热闹的开始发言。
  一个个都说『学废』了。
  连线对面的『小哥』,在沉默了两秒钟,把知识消化完毕后,这才恍然道:“原来是这样啊!”
  “那金律师,我这个事情,应该怎么去处理?”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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