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11章 找上门(3 / 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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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根据规定,那个重就按那个罪名来处理。
  被告人:臧海安、男,1978年3月16日出生,高中文化程度,无固定职业。
  户籍所在地为隔壁省的广陵市。
  目前被关在当地看守所。
  2021年6月至2023年11月,被告人为谋取利益,私自生產、销售偽劣產品,销售金额达到了311.8万。
  《刑法》第一百四十条,销售金额200万以上的,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。
  並处销售金额50%以上2倍以下罚金,没收財產。
  .........
  金胜花了大半个小时,把所有资料全都给看了一遍。
  得出一个结论....如果自己亲自出马,差不多能把刑期搞到10年以下。
  但前提是得退赃、签认罪认罚具结书。
  蒋梦瑶的法律意见书中,列举了几条辩护意见。
  一:对销售金额存疑,还针对商標这一块做了说明。
  倒是有点智慧財產权的理论功底。
  二:最关键的证据鑑定意见书存疑,程序存在多处违法。
  三:点明了从轻、减轻处罚的原因。
  整份意见书中除了一些小瑕疵之外,水平不低啊!
  金胜抬头问道:“梦瑶,这份东西是你独立完成的吗?”
  蒋梦瑶有点不好意思道:“其实我是在悦姐姐指导之下做的。”
  “但是我保证,她只是说了下大致的方向。”
  “所有內容,包括引用法条,全是我自己找的。”
  原来背后有陈悦出手,那就说得过去了。
  金胜心思隨之一动,这以后免费的劳动力不是有了。
  上次跟她交流过,水平不低。
  说回眼前这个案子。
  被告人自己在治安局做的口供中,都已经撂的一乾二净了。
  辩护空间直接给定死了。
  这一点就很无奈。
  根据相关规定,案子在治安侦查阶段,律师是无法直接阅卷的。
  有些客气点的『蜀黍』还能跟你简单说一下,否则完全是靠盲猜。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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