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13章 这下真要出名了(1 / 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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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金胜也没什么好藏私的。
  “我问你们一个问题。”
  “严勇在白亿荣夫妇还没有回来的时候,他的犯罪行为可以称之为『入室盗窃』。”
  “那么在主人回家后,他先是伤害了怀孕的女主人,然后再携带財物逃跑的行为,属於什么犯罪行为。”
  “算不算先盗后抢呢?”
  金胜这一说法,还真的给两人难住了。
  他们还真的没法立马就给出回答。
  直到上车后,金胜才继续说道:“在《刑法》的解释中,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公私財物的行为。”
  “抢劫罪是指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財物的行为。”
  “那么在本案中,严勇被发现之后的行为,是否已经超出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?”
  “从白亿荣所做的口供中,我们可以看到,他先是拉住了严勇手中携带財物的包。”
  “但是严勇没有放手,反而加重力道,又重新拉回了自己的手中。”
  “这里面有一个先决条件,包里的財物,本身就是白亿荣所有的。”
  “他先是拿回自己的財物,但是又被严勇抢了回去。”
  “另外,严勇又造成了怀孕4个多月的女主人昏迷。”
  “你们说,这样构不构成抢劫罪?”
  金胜这番说辞,直接给两人搞迷糊了。
  乍一听,確实有道理,但仔细想想又觉得哪里不对劲。
  两人只能用求知的眼神看向金胜,等著他解释了。
  “其实,关於严勇所犯罪行的定性,有两个选择,主要还是看怎么去打。”
  “第一,入户盗窃、数额较大、携带凶器、並且有多次前科。”
  “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,符合十年以上刑期的特定情形。”
  “但是在『正当防卫』的条款解释中,一旦造成了严重后果,比如严勇死亡,那么盗窃罪就会首先被排除掉。”
  “因为它不属於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。”
  “第二,在司法实践中,小偷在入室盗窃时被主人发现,为了抗拒抓捕而与主人发生扭打,这种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抢劫罪。”
  “白亿荣之被认定『防卫过当』,其实最主要的还是因为他自己。”
  “要是乾脆点,別玩什么控制技能,就没有这么麻烦了。”
  “就算一击必杀,那也算正当防卫。”
  “跟歹徒搏斗,失手了不是很正常吗?”
  “但是你如果控制住对方了,那就证明对方已经失去了反抗能力,再死掉,那就是过度使用武力,从而就会被认定为『防卫过当』了。”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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