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61章 【26】《钢铁侠》的版权!(4 / 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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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谢伊这货确实是太客气了。
  要不是陈愈是个重生者,选片有要求,就冲这一点,特么就有种士为知己者死的冲动。
  难怪能拍出《魔戒》,这货吹逼的人格魅力完全无法阻挡。
  这种话,哪个演员不爱听?
  程龙都被忽悠瘸了啊!
  但是,你要真相信这货的话,那就太单纯了。
  陈愈自认为自身对他来说,确实有一定的赚钱价值;但要真到随便选角色的程度,那也不可能。
  参演是没什么问题的,但男一号很难。
  除非,像程龙一样,给他量身打造一部大片,这又是另外的一种概念了。
  目前的陈愈,显然是没有好莱坞愿意这么做的。
  他得在好莱坞证明自己的票房号召力,虽然有《十面埋伏》和《功夫》打底,但那只是入场的门票。
  没在美国本土验证过好莱坞电影的个人票房能力,是没有哪家影视公司,愿意投资开拍的。
  不过,陈愈也不急。
  他现在要做的,是另外一件事。
  新线手里面,可是捏着不少的版权,特别是《钢铁侠》,这家伙……绝对是会卖的。
  因为马上就要到期了。
  前世漫威就是05年底,从他手中买回去的版权。
  版权分割制度赎回条约!
  好莱坞的任何一家巨头,都必须遵守的一个条款。
  简单点来说,就是若原创故事或剧本未在一定年限内开发,则作者或编剧有权赎回,当然,你还可以卖给别人,但是,不能捏在自己手里。
  这是美国为了遏制几大影业,囤版权想出来的一套制约条款。
  随着热门ip的商业价值不断扩大,影业巨头之间的版权出让、授权、制作发行交易愈发激烈,为此,好莱坞编剧协会与制片方开始了频繁磋商,不断更新细化版权规定。
  在上世纪初,美国版权法不允许版权分项转让,而必须整体性转让。
  但在1940年,因电影业的发展,“版权分割”制度得以确立。通过协议,制片方可以将其拥有的版权中的出版权,以及舞台剧表演权无偿授权给原作者或编剧。
  随后,这一权利范围逐步的扩大,其中“优先购买权”的提出,为版权交易提供了更加便捷可靠的途径。
  这一权利规定,可以一定价格购买版权或者版权中的某一项专门的权利,比如拍成电影、电视或者是在网络传播的短期使用权,但这种权利具有排他性和不可撤销性。
  比起重金一次性彻底买断版权,制片方更愿意购买作品的“优先购买权”。
  毕竟相对前者而言,这一方式更加省钱,同时又使制片公司或制片人,在一定期限内控制了该部作品。
  制片公司或制片人可以承担更小风险,着手对作品开展商业活动、挖掘市场价值,开发出更多的项目。
  上世纪末,漫威出售的英雄版权几乎都采取了这一形式。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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