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829章 一日三推九卿(2 / 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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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最终,黄台吉的长子扯力克和三娘子两派,都接受了举行忽里台大会这件事,並表態会遵从忽里台大会的决议。
  等到苏泽再次接到沈一贯的来信,忽里台大会確立可汗继承人这件事,算是彻底定了下来。
  大明拥有了名正言顺介入草原汗位继承的权力,迈向了对草原实行统治的第一步。
  接著,山西那边也传来消息。
  大理寺少卿狄许,严查山西走私情况,最终查抄了涉及走私的山西商號二十三家。
  在查走私的事情,狄许“偶然间”还查到了这些商號向草原发放高利贷,逼迫牧民还贷的案子。
  但是这个案子也有些难办。
  这些商號,也从京师聘请了讼师,向官府投递讼状表示不服,他们的理由是大明的商律只是规定不能对大明百姓发放高利贷,草原上的部落並不属於这个行列,不適用商律中禁止高利贷的法条。
  狄许上奏朝廷,请求朝廷对这些案子定性。
  阁老李一元迅速写下判词。
  其要点有三:
  其一,黄台吉乃朝廷正式册封之顺义王,其治下土默特部属大明藩属。藩属內涉及大明商民之讼案,依《大明律》及歷年成例,当以大明律法裁断。
  其二,涉事山西各商號,其號主、帐房、经营场所皆在大明境內,乃大明子民所设之產业。借债行为之发生地,虽有部分在草原,但契约订立、本银支付等关键环节多在大明边镇完成。
  其三,《商律》明令禁止“违禁取利”,此禁令约束之对象,系所有大明商民及其產业,所禁者为“发放高利贷”此一行为本身。只要行为主体为大明治下之商號,无论其放贷对象是谁,皆在禁令规制范围內。
  基於以上三点,法理明晰。
  李一元批覆:此等向草原部落发放年息高达三成乃至更高之行为,確係违禁取利,触犯《大明律》相关条款。
  李一元作为《大明律》的修订者,他的判词就是最权威的司法解释。
  三法司再无异议声,接受山西商人上诉的刑部下达了最终判词:
  涉案二十三家山西商號,其高利放贷行为均属违法。所签订之借贷契约中,超出朝廷法定利率之部分,自始无效。
  刑部对二十三家商號下达限令:
  一、对各商號处以罚金,数额依其违法获利情节轻重核定。
  二、勒令各商號限期清退已向草原牧民收取之全部超额利息。
  三、牧民已偿还之本金部分予以確认,但可凭新证就偿还能力重新协商,尚未偿还之本息,须按朝廷法定利率重新核定,违法部分自契约中剔除。
  四、案件中涉及暴力催收、人口贩卖的部分,按《大明律》相关刑责处理。
  此外,这些商號涉及的走私罪,按走私罪条例办理,放贷和走私不併案处理。
  此判词经三法司会议核议通过,形成正式法司决议,发还山西,由钦差狄许监督执行。
  决议强调,今后凡大明商民与藩属各部交易,均需严守国法,边镇官府须加强稽查,以杜后患。
  很快,京师各大报纸,都刊登了案件的处理结果。
  这起案子迅速引起了京师的热议。
  这二十三家商號中,有十五家只涉及民用物资走私,最终朝廷並非严罚,只对首犯进行了处理,处理结果也是流放和罚没。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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