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687章 礼法条文和朝会法(5 / 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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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大明皇帝任免朝廷大臣,朝廷大臣辅佐皇帝处理国事。
  凡大事廷议、大臣廷推、大狱廷鞫,未担任大学士的辅政大臣、弼政大臣、议政大臣、承政大臣、枢密大臣、资政大臣和六科都给事中皆有参预权力。
  大明皇帝对国会、朝会、廷议、廷推、廷鞫等会议的决定有否决权力。
  大明诸司实行集议制,三人以上议事必须集体商议,集议会成员一律平等。诸司主官可主持召开集议会,对集议会决定有否决权力。
  具体由《大明帝国朝会法》规定之。(本章完)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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