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58章 江淮的后手,林父无罪辩护(2 / 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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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法官微微愣住,显然对这一出乎意料的证据有所怀疑:
  “被告律师,被告父亲有精神病,跟被告有什么关系?难道还能遗传不成?谁能证明?”
  老人没有直接回答,而是沉着地扫视全场。
  就在此时,法庭门外又走进来几十位证人。
  他们来自不同的职业,身份各不相同,却都站在林父这一边。
  “我是林老师两年前那一届的学生,我证明林老师有精神病,上课时经常会人格分裂,说一些莫名其妙的话,高三五班全体学生都可以出面作证。”
  “我是学校领导,我证明林老师有精神病,他人格分裂,经常会表现出情绪失落和抑郁行为,一个人孤独坐在楼顶。”
  “我是他邻居,我证明他有精神病,他人格分裂,不能控制自己行为,喜怒无常,经常大吼大叫,街坊邻居都可以作证。”
  几十位证人纷纷在法庭上作证。
  法官头皮发麻。
 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,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,都是证据。
  证据包括但不限于:物证、书证、以及……证人证言!
  这么多的证人都作证林父有精神病,情势已经开始变得复杂。
  老人继续陈述:
  “依据《刑法》第十八条,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的危害结果,不负刑事责任。”
  法官依然不敢贸然下结论,反问道:
  “可你们谁能证明,林文善在行凶期间,处于精神病发作的状态?”法庭上,空气仿佛凝固,所有人屏息凝视,等待着老人接下来的话。
  突然,老人语出惊人:
  “蚊神能证明!”
  全场瞬间陷入死一般的沉寂。
  蚊神?
  这件事竟然牵扯到蚊神?
  法官震惊之余,依然冷静地问:
  “证据呢?”
  老人微微颔首,向身旁的中年人使了一个眼神。
  中年人立刻递上了一卷录像带和一份专业鉴定报告,鉴定报告确认录像带内容真实无误,未经过任何修改或ps痕迹。
  法官示意播放录像带。
  屏幕亮起,法庭上的每个人都紧紧盯着屏幕。
  画面显示的是林文善刚刚走出看守所的情景。
  突然,一只红眼蚊子从远处飞来,迅速落在了林文善的脖子后面,咬了一口。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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